关于下达2012年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计划的通知
沈经信发【2012】49号
各区、县(市)经信局(经济局、经发局)、各重点用能单位:
为强化重点用能企业管理,提高节能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合理用能,提高企业能源利用效率,挖掘节能潜力,确保我市完成2012年及“十二五”节能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沈阳市节约能源条例》、《沈阳市企业能源审计暂行办法》,经研究决定,拟对我市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审计范围
全市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煤以上,纳入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和纳入沈阳市节能管理达标活动的重点用能企业(见附表)。
二、审计方式
采取重点用能单位自主开展审计,对不具备开展自主审计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通过在市经信委备案的能源审计服务机构进行审计(通过备案的节能服务机构名单可在沈阳节能网查询)。
三、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按《企业能源审计报告编制指南》的要求编写。审计期为2011年,同时补充2010年的基础数据。
四、工作要求
1、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的组织领导,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审计工作的督促实施,能源审计工作纳入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
2、重点用能单位应高度重视能源审计工作,主管节能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积极配合能源审计机构开展工作,确保按时完成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工作任务,并根据审计意见认真整改。
3、对于未按要求完成能源审计报告,或在报告中弄虚作假的企业,各区、县(市)节能主管部门应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进,并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享受的节能优惠政策资格。对拒不改进的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沈阳市节约能源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4、各区、县(市)节能主管部门、节能审计机构及审核专家组有义务为企业保守秘密。
五、时间安排
1、2012年4月10日前为工作部署、学习培训、组织准备阶段;
2、2012年4月11日—9月30日,企业进入能源审计阶段,完成审计报告,编制能源规划,并报区、县(市)节能主管部门。审计报告经区、县(市)节能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经信委;
3、2012年10月—11月30日为评审、审核阶段,市经信委组织对企业能源审计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审核意见,未通过审核的应在一个月内进行修改或补充,并重新提报。
联系人:边朝政 联系电话:22899017
附件:关于下达E阳市2012年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计划的通知.xls
沈阳市经信委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信息来源:沈阳节能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