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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县级不得审批化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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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8-31 浏览数:6102 新闻来源:宁夏新闻网

    宁夏环保厅8月29日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项目环境准入,实行化工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强园区大气污染治理,提高园区污淮理率,同时要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园区环境监测预警体系,以预防和解决我区化工园区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环境污染问题,降低环境风险。


  根据《实施方案》,将严格控制园区的设立,禁止在人口集中居住区、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设立园区。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化工项目环评文件由地级市以上环保部门根据审批权限负责审批,各县(市、区)一律不得审批化工项目。严禁在饮用水水源诮ㄉ杌工项目,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有毒气体类项目,严格审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涉及高危工艺的化工项目。


  同时实行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园区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含宁东管委会)应进一步明确“十二五”期间园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将园区总量指标和项目总量指标作为入园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实施总量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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