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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调整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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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11-10 浏览数:5660 新闻来源:宁波市科技局

 

为提高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率,引导并鼓励企业加大节能投入和节能管理力度,宁波市对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调整。与去年相比,新办法呈现两大亮点:

   

一是节能补贴“门槛”降低,特别对于申请市级重点节能改造项目和重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工业企业,设备技术投资额要求从50万元以上减少至20万元以上,项目年节能量相应降低至100吨;对于非工业企业,设备技术投资额要求从20万元以上降至10万元以上,项目年节能量门槛也降低了一半。

  

二是节能补贴额度提高。对于市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单个节能服务公司的年度最高补助额从过去的120万元增加至500万元;对列入X级新能源、可再生能源重点开发与应用的示范项目,最高补助额从不超过80万元提高至200万元。节能补贴要求条件的降低和额度的提高,对宁波广大中小微企业更加有利。调整后的补助办法将鼓励企业进一步加大节能改造投入。

  

今年是宁波“节能项目改造年”,市节能办计划在全市推进1000项节能改造项目,形成年节能能力150万吨标准煤。上半年已确定的项目计划已有700多个,目前正在组织项目申报,还有200多个项目正待审查。

  

新办法加大了合同能源0理项目的扶持力度。对列入国家奖励计划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按中央财政240元/吨标准煤奖励标准和市财政60元/吨标准煤奖励标准予以补助;对实施企业,按100元/吨标准煤奖励标准予以补助。

  

对于市级备案的或国家备案但未列入国家奖励计划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按200元/吨标准煤奖励标准予以补助,实施企业按100元/吨标准煤奖励标准予=补助。单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市节能专项资金当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对单个节能服务公司和实施企业,市财政当年合计最高补助额分别不超过500万元和150万元。

  

根据调整后的补贴办法,宁波市还对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及其产业化项目、重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应用与开发等项目分别予以一定的资金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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