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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利用税收杠杆撬动节能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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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7-09 浏览数:4785 新闻来源:中国环境报

 

当前,我国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除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加大执法力度外,我国也出台了一些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环境经济政策。

 

就税收政策而言,国家既出台了支持和鼓励节能减排的优惠B策,也出台了针对高耗能、高排放及产能过剩行业的限制性措施。

 

江苏省是税收大B,本报记者近日对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领导进行专访,看税收作为国家实现经济发展目标的重要调控工具,如何在促进节能减排中起到相应的作用?

 

近日在采访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顾长虹时了解到,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将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并计划于7月组织对“两高”及产能过剩行业的税收专项检查。关于有哪些企业可充分运用的推进节能减排的优惠政策H顾长虹对记者进行了详尽解释。

 

在鼓励企业节能减排技术研发方面有哪些税收优惠H策?

 

记者:科技是第一生产力,节能减排,也要技术先行。请问如何用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企业进行节能减排的技术研发?

 

顾长虹:低碳减排,发展绿色经济,技术是关键。国家非常注重鼓励企业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技术研发投入,对此实行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为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为落实好这项政策,今年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会同江苏省国税局、科技厅、经信委等部门,牵头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操作规程》,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以ㄌ灏咐而言,如某企业2009年度发生管理费用500万元,其中节能减排、创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为28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不考虑其他因素,在优惠政策应用前,企业可扣除管理费用500万元;优惠政策应用后,企业可扣除管理费用为640万元。假设这家企业适用25%的税率,就可以ń赡3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记者:如果企业将节能减排技术用于转让,以便更多的单位能够采用新的技术,税收上又有什么优惠呢?

 

顾长虹:节能减排技术转让,在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方面都有税收优惠。具体来说,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记者:在鼓励传统产业利用节能设备方面,江苏省有什么财税优惠政策呢?

 

顾长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此专用设 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了这些专业设备的适用范围。

 

例如某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了一台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属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发票价款5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此企业可抵免应纳所得税额50万元。<果这家企业2008年度应纳所得税额超过50万元,则当年可直接抵免所得税额50万元。

 

记者:利用“三废”、变废为宝在节能环保工作中尤为重要,在税收上怎样鼓励企业对资源进行综合利用呢?

 

顾长虹:企业综合利用“三废”、再生资源、共生伴生矿资源等,可以享受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具体而言,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按90%s入收入总额。

 

记者:企业直接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是不是优惠力度更大了?

 

顾长虹: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中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其取得的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就是通常所称的“三免三减贰薄

 

服务型节能环保企业有哪些税收扶持政策?

 

记者:您介绍的节能环保企业能够享受到的优惠,主要集中在生产型企业,对服务型节能环保企业又有什么税收扶持政I呢?

 

顾长虹:目前国家有关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所得税和增值税,可能生产型企业享受得多一些。针对节能服务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0〕25号)详细规定了相关优惠政策。

 

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记者:还有什么有助于促进节能减排的单项性税收政策?

 

顾长虹:财税〔2009〕30号文件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规定了一系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叭耄还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暗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实施此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怎样才能享受到节能减排税收优惠?

 

记者:企业怎样才能享受到这些节能减排类的税收优惠政策呢?

 

顾长虹: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主管税务机关E登记备案出具书面告知书后,由纳税人执行。除另有规定外,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备案类优惠事项,实行每年登记备案;非持续发生的备案类优惠事项,在每次发生后即时登记备案。据初步统计,2009年江苏省地税系统节能减排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额达4亿元左右。

 

记者:作为政策的执行部门,江苏省地税局将采取哪些措施进一步做好以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呢?

 

顾长虹:近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专门出台文件,从5个方面落实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一是高P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做好落实税收政策、优化纳税服务和加强税收征管等各项工作;二是认真落实促进节能减排的各项税收政策,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调研分析和跟踪反馈工作,加强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三是做好节能减排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咨询工作;四是组织一次对P两高”及产能过剩行业的税收专项检查;五是在本系统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节能管理的规范化程度,积极创建节约型机关。

 

记者:前不久,江苏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减免税才开出了第一单。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针对资源综合利用,采购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节水设备的优惠政策很快出台,但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y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的配套政策一直没有下发,地方政府和企业对此曾有不少呼吁。江苏省地税局对此是如何考虑的?

 

顾长虹: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三免三减半”的配套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进行了明确,江苏省以“苏财税〔2010〕2号”文件进行落实。

 

江苏省将进一步加强对这项政策贯彻落实的调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保证政策落实到位,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良性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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