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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节能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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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12-11 浏览数:4775 新闻来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悼蒲Х⒄构郏充分调动全社会节能降耗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完成全市节能工作目标任务,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节能奖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客观、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奖项设置、奖励范围和资金来源

 

第三条市政府每年度开展一次节能奖励表彰活动。

第四条市政府设立下列节能奖项:

(一)节能工作先进县区奖;

(二)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奖;

(三)节能工作先进企业奖;

(四)节能工作先进个人奖。

第五条节能奖励对象和范围:完成和超额完成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任务的县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和重点节能企业,在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个人。

第六条节能奖励资金从市财政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评选条件和奖励形式

 

第七条节能工作先进县区奖。对完成<超额完成年度节能目标,在节能工作综合考核中名列前三位的县区政府(管委),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XX年度节能工作先进县区”奖牌,并颁发奖金。

第八条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奖<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且年度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市政府相关部门,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XX年度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奖牌,并颁发奖金。

第九条节能工作先进企业奖。<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且年度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的企业,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XX年度六安市节能工作先进企业”奖牌。

第十条节能工作先进个人奖。在节能工作中做<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个人,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XX年度六安市节能工作先进个人”荣誉证书,并颁发奖金。

第十一条先进个人名额设置。每年度全市表彰节能先进个<30名,其中,企业人员应占50%以上,且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超过企业人员名额的30%;非企业名额中,主要是从事节能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十二条先进个人名额分配。各县区先进个人名<,综合考虑其地区生产总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对超额完成或未完成的,酌增或酌减名额)等因素确定;市政府相关部门先进个人名额,综合考虑部门研究解决节能降耗重点问题、节能工作措施、推动“十大节能工程”实施的作用发挥、目标考核结果等因<确定。

第十三条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热爱节能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从事节能工作(节能岗位)2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节能管理方面,对推动节能降耗工作产生直接的作用和成效,被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所在单位和部门超额完成各级政府责任书规定的节能任务和节能指标。

(二)在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方面,承担项目建设主要负责人,项目运行实现节能目标,且节能量占企业当年节能量的20%以上。

(三)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过程中,承担主要研发工作或作为研究开发负责人,成果已被采用并产生节能效益。

(四)在推广应用节能技术成果中,创造性开展工作,使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在本企业、行业、区域中的普及率明显提高。

(五)在工程设计、项目管理等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设计规范,提供有针对性、节能果明显的设计方案等,使能源消耗量减少30%以上。

(六)在岗位节能方面,积极学习节能知识,钻研节能技术,探索节能办法,提出节能效果明显的方法和建议,或者创造性地使用节能技术,在本职岗位取得年节能10%以上效益。

 

第四章奖励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市经委会同市人事部门负责节能奖励的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市经委根据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提出对县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重点节能企业上年度节能奖励建议方案。

第十六条县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对节能先进个人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市经委、市人事局进行复核后,提出对上年度先进个人奖励建议方案。

第十七条年度节能奖励建议方案经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和公示后,由市政府对节能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八条对弄虚作假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奖励的单位或者个人,撤销奖励,追缴奖牌、证书和奖金,并由市经委给予通报批评,5年内不再享有奖励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当事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参与节能奖励组织实施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经委、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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