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和化工节能网_中国化工节能技术协会主办欢迎您
手机端
关于我们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标准 >> 各地政策
山西省投资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0
发布时间:2011-11-07 浏览数:5910 新闻来源:法制日报

 

山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近日通过了修改后的《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新修订的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未经节能评估和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批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新修订的条例强化了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管理,在充实、细化节能激励措施的同时,加大了处罚力度,明确了法律责任。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工业企业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对超限额产品生产用电实行惩罚性N价,并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未达治理要求的,经相应程序,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新修订的条例还健全了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进一步从源头上遏制不合理的能耗增长。新条例规定,未经评估和审查或审查不符合标准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此外,新修订的条例还明确:商场、宾馆、酒店等大型公共建筑内,空调温度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夏季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20摄氏度),要限期改正,否则处以1-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微信公众号
手机移动端
证书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