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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四项举措促进煤炭企业稳定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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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3-23 浏览数:4806 新闻来源:赛迪网

 

据消息,“十一五”期间,山西省加强煤炭经营监管规章制度建设,全面强化企业经营资格准入审查和日常监管,对促进全省煤炭经营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经营流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重大成果。全省煤炭出省销量增长近20%,实现了煤炭经营企业数量基本稳定、素质不断提升。截止2010年底,全省持有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共1300多户,布局结构不断优化,为全省煤炭经营流通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强保障。

 

山西省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结合山西实际,科学制定实施“十一五”煤炭经营发展规划。按照“构筑总量适度、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素质优良的煤炭经营主体体系”的基本目标,以及“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基本功能定位为基础,以转变发展思路为先导,以结构优化为重点,与煤炭发展战略相适应,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从促进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确保全国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能源需求出发,制定了《2006-2010年山西省煤炭经营发展规划》,有力的指导和促进了全省煤炭经营企业的结构调整。

 

二是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5号令,制定出台了《山西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为加强全省煤炭经营监管工作,依法规范煤炭经营秩序,该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5号令的规定,制定出台了《山西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晋经能源字[2005]438号),明确了"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职责、煤炭经营企业准入条件、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程序、日常经营监督管理、违法经营罚则等内容。

 

三是严格落实国家煤炭产业政策,合理调整提高煤炭经营准入门槛。根据国家煤炭产业政策要求和该省煤炭生产、经营格局变化形势需要,适时调整提高了煤炭经营的准入门槛,在“关于申领《煤炭经营资格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晋煤经发[2010]1014号)中对煤炭经营的准入条件进行了调整提高。煤炭铁路经销贸易企业注册资本由5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人民币,并具备储煤筒仓等相应条件或者30个以上货位的煤炭发运站点(包括铁路专用线、煤炭集运站)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存、装卸、加工、发运等设施;煤炭公路经销贸易企业注册资本由3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人民币,并具备30辆以上且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全资或控股的运输车队;储售煤场企业注册资本由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人民币,并符合当地市政府批准的储售煤场布局规划,且储售煤场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

 

四是调整经营规模要求,促进煤炭经营企业提高素质。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煤炭经营“扩大规模,提高素-”的要求,适应该省煤炭工业发展新形势需要,适时调整了全省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规模的标准,在“关于申领《煤炭经营资格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晋煤经发[2010]1014号)中进一步明确了煤炭经营企业规模经营的新标准。通过铁路运输经营的,年经营量由3万吨提高到20万吨;通过公路运输经营的,年经营量由1万吨提高到10万吨;通过储售煤场经营的,年经营量由1万吨提高到5万吨。同时,把经营企业使用煤炭销售票、上缴可持续发展基金情况、有效煤源落实情况也列入到了煤炭经营资格证年度全面检查工作中。

 

五是突出监管重点,对全省储售煤场进行合理规划布局。储煤场地是煤炭经营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必须具备的基础条件之一。合理规划设置E售煤场,对于引导和规范煤炭经营企业有序发展有着重要意义。适应该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需要,对全省储售煤场进行合理规划布局,下发了“关于制定《储售煤场布局规划》的通知”(晋煤经发[2010]971号),目前各市正在按照省煤炭经营监管要求,在对现有储售煤场企业清理整顿基础上,制定各自的储售煤场布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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