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近日出台《关于支持节能减排项目建设用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发改委(局)要认真把好项目审批关,优先安排节能减排项目建设用地。
节能减排项目包括节能、节水、资源旰侠用、循环经济和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其中,节能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实施的循环经济项目、污水垃圾处理项目以及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节能环保产品及装备制造项目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符合省重点建设项目(包括省重点产业支撑项目)条件的,要晗攘腥胧≈氐憬ㄉ柘钅亢陀玫丶苹;其他需要用地的节能减排项目,各市、扩权县(市)在编制用地计划时要优先予以安排。
河北省规定,对安排用地计划指标的项目,用地计划下达后开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对超过6个月不能开工的,对虚报投资、搭车占地或随意调换项目的,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将用地项目进度和节能量纳入对各设区市节能目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