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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上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GDP能耗降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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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9-03 浏览数:4828 新闻来源: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0年上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GDPF耗降低率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现将2010年上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GDP能耗降低率公布如下:

 

 

单位GDP能耗上升或下降(±%

北京

-2.40

天津

-0.95

河北

-1.35

山西

-2.39

内蒙古

-2.09

辽宁

0.32

吉林

-5.55

黑龙江

-2.98

上海

-0.53

江苏

0.08

浙江

-0.97

安徽

-3.58

福建

-2.42

江西

-1.64

山东

-1.64

河南

-0.85

湖北

-1.67

湖南

-0.72

o东

-2.21

广西

3.57

海南

-3.19

重庆

-3.38

四川

-4.05

贵州

-1.03

云南

-2.64

陕西

0.89

甘肃

-1.08

青海

7.53

宁夏

7.20

新疆

3.07

 

 

说明:

 

1、计算公式


 
  

2、GDP按照不变价格计算。

 

3、西藏自治区的数据暂缺。

 

4、上表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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