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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能效标识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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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7-06 浏览数:5005 新闻来源:中国能源报

 

由于各国和各地区有文化、经济或政治差异,各国对于能效标识制度所实施的监督机制也有所不同。编者整理了澳大利亚、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日本等的实施模式,以供读者参考。

 

澳大利亚

 

政府负责实施监督验证

 

澳大利亚实施的能效标准与标识制度包括家用电器和照明产品的强制性能效标准、强制性信息标识和引自美国的自愿性标识“EnergyStar”(能源之星)。

 

澳大利亚实行国家抽查和地方政府监管的机制。国家抽查指从零售商店里购买样品,送到认可的独立实验室进行测试,验证能效标识信息的准确性。

 

由于澳大利亚是联邦制国家,各州采取的监办法也各有特色。如西澳大利亚州对没有在产品上贴上标识的零售商进行警告,并提起诉讼;维多利亚州曾引入产品不合格通告,所有受调查的零售商都被告知他们所经销产品的能效水平,并就产品不合格发布通告。

 

在测试方面,政府与行业在测试程序上取得共识,并且使用NATA(澳大利亚国家实验室认可协会)资格认证的实验室,利用全国以及国际实验室进行循环测试。

 

欧盟

 

在地区政策框架下的自我声明

 

欧盟已颁布实施了家用电器强制性能效标识的框架性指令和实施性指令。

 

欧盟能效标识的运行机制是:生产商(供应商)进行自我声明,在能效标识上提供准确的信息。为了在欧洲市场上消除贸易壁垒,欧盟委员会和能效标识委员会共同制定了统一的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每个欧盟成员国具体负责能效标准和标识的运行和监督工作。因此,虽然欧盟要求各成员国必须有实施办T,但具体采用何种办法是由各成员国自己决定的。由于各成员国的管理体制差异,各国监督的组织结构不尽相同,主要有地方当局、州或自治区当局、中央政府等三种类型。

 

美国

 

私营式认证

 

美国于1975年颁布了最早的能源政策和节能法,为主要的家I电器建立了节能计划。强制性的能效标识由联邦贸易委员会于1980年开始组织实施。自愿性标识(即“能源之星”)由环保局于1992年开始组织实施,由美国国家电力公司向购买节能产品的用户提供补贴。美国强制性的能效标准、标识和自愿性标识是由不同部门组织实施的。1993年4月当时的总统克林顿签署总统令,规定所有联邦机构的政府采购必须是“能源之星”标识的产品,这不仅使“能源之星”标识制度获得极大成功,也使之成为许多国家的节能基准。

 

在美国,能效标准和标识的实施政策是一个混合体:行业支持的第三方认证机制和竞争者之间的市场政策。

 

对于强制性的市场准入制度,美国要求在销售一种新产品之前,生产厂商或供应商向能源部递交一份认证报告。该报告包括产品的能效数据和完整的符合性声明。除此之外,供 商还需要每次停售某种型号的产品时提交一份报告,并保存不少于两年的测试记录,以便应对能源部让供应商提供记录的要求。

 

加拿大

 

针对能效限定值

 

建立强制性的认证制度

 

加拿大自然资源部负责一系列能效制度的监督与实施程序。监督的主要要求包括:最低能源性能标准、能源效率报告、能源效率标识、合格标识、进口要求。

 

加拿大在实施能效标识项目方面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实施与监督体制主要包括:监控/实施要求以法规为基准,使对经销商的调控与管理负担达到最小程度;依靠合作伙伴(省政府、其他联邦政府部门、认证机构等),通过第三方进行验证与监控;产品独立测试和经销商自我监测;加拿大海关对进口产品进行边境核查;核实进口产品信息的电子报告(同数据库相连);市场/查并对合格标记和能效标识进行现场检查;从推广教育到指控,包括罚款的公众符合性政策。

 

日本

 

产品领先计划

 

日本推出“产品领先计划”,以便进行产品间的比较,并设定家用电器的能源效率目标标准值。采用该方法的基本思路是:制造商将生产E当前市场上销售的能效最高的产品还要好的产品。该方法从1998年起开始用于设定目标标准值。

 

日本的能效标识体系大致可以分为针对产品制造商的节能标识制度、针对产品销售商的统一节能标识制度和销售商评价制度、针对办公设备的能源之星标识等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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