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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用能企业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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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11-12 浏览数:5332 新闻来源:西部节能网

重点用能企业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员岗位。

设立企业能源管理员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九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管理人员,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能源管理员的职责: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能源管理人员的职责可概括为七个方面:①协助和督促本单位负责人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的能源法律、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②负责本单位能源管理制度、节能计划、节能技术进步措施、能源消耗定额、节能奖惩办法的制定与执行监督;③负责本单位新增用能项目的合理用能评价,参与本单位增购用能设备的审查;④考核监督本单位能耗定额执行情况,确定节能奖金的使用方案;⑤组织用能分析、节能测试,协助节能管理工作部门完成节能监测,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羁展节能宣传,组织节能培训,进行节能信息交流,积极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⑦组织编写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按照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规定定期报告工作。

能罟芾碓钡闹叭ǎ耗茉垂芾碓贝表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受聘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行使以下职权:①监督国家有关能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②监督检查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③协助能源节约监测部门完成对所在单位的能源节约监测任务;罴嗖夥⑾值奈侍猓监督整改;④负责有关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有关报表的核实工作。

能源管理员备案制度:用能单位聘用能源管理人员后,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畈棵疟赴浮>过备案这一程序,政府管理节能部门可以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监督,了解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了能源管理岗位及合格的人员,这样做有利于建立重点用能单位与管理节能工作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以便更好地推动节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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