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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热电联产工程——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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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10-19 浏览数:4923 新闻来源:《“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

 

(一)现状和问题

到2004年底,全国已建成6000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约2300台,装机容量4800万千瓦,占火电装机容量的15.6%,年供热16.6亿吉焦。热电联产与热、电分产相比,热效率提高30%,集中供热比分散小锅炉供热效率高50%。

我国热电联产总规模小,发展不均衡。北方采暖城市中集中供热普及率不到30%,其中热电联产仅占20%。在北方采暖城市、南方工业园区及一些工业企业,低效、污染重的小锅炉大量存在,大多数小锅炉应由热电联产机组替代。

(二)主要内容

1、用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为主的方式替代城市燃煤供热小锅炉,提高热电联产在供>中的比例,扩大集中供热范围。燃煤热电厂发展20万千瓦以上的大型供热机组,城市附近的30万千瓦以下纯凝汽发电机组改为供热机组,鼓励建设热电冷联供机组,北方小城市建设背压式供热机组热电厂。

2、加强工业开发区热电厂的管理,工业生产用热尽量采用热电联产方式,以背压供热机组为主。

3、建设分布式热电联产和热电冷联供。

4、因地制宜建设低热值燃料和秸秆等综合利用热电厂。

(三)配套措施

1、加快城市供热体制改革。

2、适度超前建设城市集中供热管网,为热电联产创造条件。热网不落实的热电联产项目,不予核准。

3、结合城市规划改造和工业园区建设,将现有供热机组改建为热电联产机组。

4、修改完善《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研究热力和电力价格管理办法和税收政策,研究制定严格的以单位热力煤耗作为主要指标的热电联产技术经济考核指标,建立热电联产认证制度,对于达不到热电联产有关技术经济指标要求的项目要给予处罚。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行监督管理,防止以热电联产名义建设火瓜钅浚引导热电联产规范有序发展。

5、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做好工业热电联产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各省(区、市)热电联产规划和法规。

6、研究并完善有关天然气分布式热电联产的标准和政策。

(四)组织实施

1、组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科技部,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央和地方发电企业。

2、实施主体:实施热电联产建设与改造的企业或单位、中央和地方发电企业。

3、参与单位: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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