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减排,在上海已经实行很久了。政府部门各种相关的激励政策也有不少,有鼓励采用节能技术的,也有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的,但对于具体企业来说,却还是感觉节能动力不强。这是为什么?
笔者在平时的采访中有时会T到企业这样的 “抱怨”:大的政策方面,是鼓励节能减排的,但是在平时的水、电、天然气等使用方面,政策设定上还是有所欠缺,有时候企业越节能,能够获得的资源匹配反而越受限制。
某大型酒店节能工程部经理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该酒店2008年平均每月用水2.5万吨,2009年采用节能改造后,平均每月用水节约至2.2万吨,2010年更节约至2万吨/月,应该说是好>。可其中又有了新烦恼,因为到2012年,水务部门给他们设定的用水指标便是,这三年月平均用水量的加权平均值,也就是平均每月使用2.23万吨水。更麻烦的是,如果该酒店平均每月的实际用水量超过该指标1000吨,那么超用量的水费就要按照5倍即5000吨来收费;而如果酒店的实际用水量低于该指标,则没有多少奖励或减免政策。这样的设置虽然说可以控制能耗总量,但给企业如同戴上“紧箍咒”,自己节能越多,可能“紧箍咒”就越紧,有时难免给企业带来弊端。
在用电方面也是如此。大型企业的电费有两部分组成,一个是电度费,这是按照实际用电度数来收的;另一个则是基本电费,这大多是按照“契约用电”模式来结算。所谓契约用电,是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来约定用电负荷功率是变压器功率的百分之多少,但不能低于变压器功率的40%,约定数只能高于40%。也就是说,假定变压器容量为1000千伏安,那么如果变压器实际使用容量超过400千伏安,则按照实际使用功率来收费;变压器实际使用功率低于400千伏安,仍然按照400千伏安来收费,但实际上,有些节能积极的企业的使用功率低于40%,只能多交钱了。企业在天然气使用方面也有类似情况。假如某企业每年使用100万立方米的天然气,做了节能改造之后,实际每年只用了90万立方米的天然气,但由于年初约定的合同标准是约定数的95%,那么收费还是按照95万立方米来收,而如果实际使用超过100万立方米,天然气单价可能反而便宜。
在这样的政策约束下,企业越是节能,就越是被“卡”住喉咙,企业怎么还能有节能的积极性ⅲ科笠祷了很大的经济投入来做节能技术改造,可是取得节能效果之后,却受到实际使用的限制;相反,这样的政策就好像是温床一般,那些节能效果不好的企业也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照样可以舒舒服服地“躺在温床上”经营下去。企业纷纷呼吁,不仅政府支持节能,企业有节能意识,⒂檬乱迪喙馗鞣揭灿Ω糜邢嘤Φ呐涮状胧└进,使整个节能链真正循环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