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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问责制真正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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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5-19 浏览数:4853 新闻来源:中国能源报

 

《中国能源报》5月17日讯5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温@矶浴笆一五”完成GDP能耗降低20%的指标态度非常坚决,并且表示如果完成不了,他将首先带头接受处分。其他各省市一把手也将被问责。而在3月10日,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曾表示今年将强化节能减排任务责任制和问责制。在推进节能减排目标的九项措施中,“强化目标责任考核”排在第一位。

 

实际上,“目标责任考核”已并非新鲜事,2007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就明确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作为政府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考核的重要内容。

 

“年年问责年年问”

 

据国家发改委的数据显示,2007年河北、山西、内蒙古、海南、贵州、宁夏、新疆7省(区)未能完成当年节能目标。2009年,在国家发改委公布的“2008年各地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中,四川、新疆两省(区)因地震灾害影响等原因没有完成当年节能任务,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2009年9月,广西48位市、县长因未完成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目标而受到批评。山东等省对未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市(县)主管领导给予行政记过或撤职处分;安徽、福建、江西、黑龙江等省对减排进展较慢的市(县)实行区域限批。

 

据了解,“十一五”前四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能耗累计下降14.38%,与20%的目标仍有较大差距,尤其是去年第三季度以来,随着经济逐步复苏,高耗能行业快速增长,一些淘汰的落后产能死灰复燃,能耗强度下降趋势减缓甚至不降反升。

 

因此有人提出疑问,年年问责年年有“未完成”省份存在,节能目标与“乌纱帽”挂钩依然难以抑制能耗强度的上升,究竟是制度的缺陷?还是问责不实?

 

长效机制滞后 问责机制难行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研究部主任冯飞在接受《中国能源报》记者采访时认为“问题不在问责”。他解释说:“节能减排主要侧重于长效机制的建立,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技术节能,一种是结构节能。从2002年以来单位GDP能耗的上涨主要是由于产业结构重型化造成的。从‘十一五’前四年的情况来看,技术节能占80%,结构节能成效不大,但是结构恰恰是中国节能问题的关键环节,而如何提高结构节能的核心还是要建立一个节能的长效机制。从目前结果来看,‘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的有Щ制还有些滞后,特别是经济激励机制和惩罚机制。而作为微观监管机制的行政问责制只是建立长效减排机制的一个方面。”冯飞同时指出,行政问责的基础应该是客观评价,出台相应的节能的评估制度、考核机制。据记者了解,目前节能减排的统计及考核体系的建立存在一定困难。最右的就是准确度缺失。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郁聪研究员指出,GDP作为主要政绩考核的量化指标,使包括节能在内的资源节约工作不可能得到重视。中国工程院院士倪维斗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也表示,各地政府对GDP的盲目崇拜也是节能减排工作难以落实的重要原因。“量力而行,为什右欢ㄒ保八或者保十呢?”倪维斗认为,我国目前各地为完成GDP的硬指标任务让一些原本淘汰的高耗能、高排放企业死而复生。

 

国家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综合政策研究室研究员孔志峰在某论坛上也表示,一些地区考核指标转化后,节能减排措施变成了减少GDP,减少地方财政收入(或加大地方财政支出)、减少企业利润的措施。这种措施的政策导向,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与当前政策的政绩考核体系存在着较大的矛盾。“这既是当前节能减排措施到位困难的原因,也反映了我们在研究制度节能减排时思路上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种以‘堵’、‘限’和‘压’等消极性手段为主的措施,难以调动各级政府和企业的积极性。”孔志峰强调。

 

合理构建问责制

 

针对问责制的实施,记者了解到,“一票否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没有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省或者是企业,就视为没有完成节能任务;二是对节能考t的情况、最后的结果要转给干部主管部门和各级的国资委,把它作为政府和政府的主要领导人政绩考核的一个重要内容之一,作为对国有企业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此外,对没有完成任务的地方政府和重点企业的领导人,要取消当年评先选优的资格,同时对这个地区和这个企业要上的t耗能项目或是污染比较大的项目要停止审批。

 

事实上,现在很多地方把环境保护、t排纳入党政一把手的考核指标体系,但这并不等同于问责制。因为在这类情况下所讲的一票否决,并不是对乌纱帽的一票否决,而是对评优,或者选先进的一票否决。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主任吴波在《我国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的宏观战略研究》报告中指出,从行政官员的选任,到t政官员的监督,再到行政官员的问责,最后还需要行政官员向受害人承担民事或者刑事责任。所以,行政官员失职是原因,而问责是必然结果,行政官员在承担了行政处分责任之后,如果法律有规定的,还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只有这样,问责制才能够真正发挥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一个地区能不能长期保持这样的高压态势,尤其是长期的高压之下,有可能带来数字的造假。因此问责制的合理构建更为关键。不管具体情况、不分原因地一味追究责任,将问责制复杂化、扩大化,则有可能挫伤政府官员的积极性,背离问责制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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