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目前的节能减排工作依然十分严峻。(引自国务院2008年7月1日全国节能减排工作会议文件)无数事实证明,真正先进的节能减排技术既能够有效的保护环境,节约资源,降低企业的环保成本,又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发展经济同保护环境之间的矛盾。但是多年来,一些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高新节能减排技术却没能在大企业得到有效的推广应用。因此笔者认为:对事实证明的确属于先进的节能减排技术,应建立强制应用的制b。
一、目前我国节能减排技术应用现状及原因分析
以各类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技术为例: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国家技术监s局1996.10.4发布1998.1.1实施)中规定:一切排污单位排放的废水中总磷指标不得超过0.5毫克/升,但目前全国大型电力、石化、炼油、冶金等企业普遍应用的有机膦系水处理技术,则要求总磷必须控制在在5-8毫克/升,才能保持水质稳定,超标10多倍了。若想减排则无法有效防垢,因强调减排而导致换热器严重结垢的事实比较普遍。而结垢严重必然导致换热效能大幅度下降,电耗成倍增加,不仅效益是负值,也带来了安全隐患,许多换热器因结垢严重无法清洗而报废了。目前流行的决策是让企业再投巨资建一个污水处理厂,用污泥生化法脱磷脱氮后再排放,这就大大增苛似笠档幕繁3杀尽
据查证:至少在1991年,国内某科研单位已成功恐瞥龉际领先的的无磷配方水处理技术,并通过国家鉴定。此项技术不仅从根本上避免了循环冷却水中磷对环境造成的污染问题,而且综合利用了大量含氨、高碱、高钙废水。至少在1994年就在许多化肥企业实现了废水的零排放。该技术不仅节水与环保效益特别显著,还可同时达到防垢、抗浮⒁志、等综合效果。特别是抑制菌藻滋生这一特殊效果,更是从根本上消除了各类杀菌灭藻剂对自然水体的污染隐患,保护了环境。但至少在2005年8月,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的刘光华等,仍在苦心研究优选各类杀菌灭藻剂的应用效果。
事实上,十几年前已被多家企业淘汰的有机膦系水处理技术,至今却仍然在国内绝大部分大型企业普遍应用着。
为什么以上这种各自为政,重复劳动的异常现状能够赫然存在十多年?一是由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官僚主义导致的管理弱化,权限松弛;明明知道所辖多家企业一直沿用的皆是十几年前已经淘汰的经济与环保效益都很差的落后技术,但却听之任之,漠然置之。认为在市场经济形势下,用不用先进技术的权力在企业,政府实际上没有什么办法。二是一些大企业的领导上胂喽员J兀缺乏创新意识,凡事甘居牛后。对于先进的节能减排技术的认识存在误区,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怕担风险负责任,不愿用。当然也有个别私心严重者自己捞不到好处不想用的。另外,在学术研究机构中存在的近亲繁殖的门阀观念,重研究,轻推广,崇洋媚外,舍近求远现桑也是制约科技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笔者分析以上现象,觉赏耆可以说明:我国对先进的节能减排技术的推广应用缺少法律制度上的保障措施!我国颁布的许多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都明确的规定:“国家鼓励、支持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排放量傻那褰嗌产工艺。”《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生产和服务企业积极推行和实施清洁生产。”然而这些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仅仅是任意性规定,仅仅起指导作用,且因为规定的太笼统而无法执行。企业没有义务必须采用某项特定的节能减排技术,筛管理部门也因为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而不能强制企业采用某项特定的节能减排技术,最终变成了无关谁疼痒的空话。再加上政府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监管不严和处罚力度不够,导致了企业应用先进的节能减排技术的积极性不高,企业、单位宁愿违法来承担相对较轻的法律责任,也不刹扇《曰肪秤欣的措施。因此,为了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我国有必要建立节能减排技术强制应用制度,为淘汰落后的环保技术,在企业、单位内推广既能降低环保成本,又能保护环境的先进的环保技术,提供法律制度上的依据和烧稀>湍壳拔夜节能减排技术应用现状看,制约先进的节能减排技术的应用的因素既不是技术,也不是资金,而是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
二、建立节能减排技术强制应用制度的必要性和意义
实现节能减排,关键靠先进的节能减排技术的开发和应用,然而当前我国先进的节能减排技术的推广应用却存在着一些思想和体制上的障碍,是这些先进的节能减排技术无法转化成生产力,是稀缺资源的一种极大的浪费和损失。这些障碍反过来又阻碍了x进的节能减排技术的开发。克服这些障碍需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而法律手段因其规范性、稳定性、强制性、公开性和权威性,其作用又是最大的。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法律,建立一套法律制度来更好的促进节能减排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有必要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措施对传统观x下的落后的生产方式进行取缔和惩罚,对先进的生产方式进行鼓励、支持和促进,只有这样,才能将节能减排从理想转化为现实。西方市场经济的发展经历说明,在自由竞争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支配下,市场是无法解决环境恶化和资源破坏问题的,必须依靠政府强有力的制度干预,道格拉x.C.诺斯说道:“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或更正式地是定义人类交往的人为的约束制度:是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政治、社会和法律的基本规则。”法律制度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活动提供一种约束机制,可以说法律制度对保护环境起着决定性作用。
法律作为一种直接规范人类行为的手段,其关键职能之一就是指导行为。建立节能 排技术强制应用制度可以达到如下效果:对于先进的节能减排技术的发明人来说,可以因为该项技术的推广和应用而获得丰厚的收益,从而从物质上刺激和诱导发明人和其他人更加努力的开发更先进的节能减排技术。对于企业和政府来说,政府有权力强制企业应用先进的节能减排技术,这 为企业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否则要受到严厉的惩罚。这样可以引导企业形成良好的消费习惯,改变不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
三、节能减排技术强制应用制度具体内容的构建
(一)节能减排技术强制应用的条件
在市场经济自身无法解决经济发展同保护环境之间的矛盾时,国家有必要对市场经济进行制度干预,以保证经济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而国家作为公共意志的代表,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必须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即有助于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群众福利的提高,维护公共利益是国家对纳税人应尽的义务和职责。
事实证明,真正先进的节能减排技术既夜挥行У谋;せ肪常节约资源,又能够降低企业、单位的环保成本,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发展经济同保护环境之间的矛盾。因此本人认为节能减排技术强制应用的条件是:1与被申请单位所采用的节能减排技术相比.该技术更能够防治环境污染,节约资源。2.与被申请单位所采用的节能减排技蚁啾龋该技术更能够降低企业、单位的环保成本。3.该环保技术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二)节能减排技术强制应用的程序
1.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出强制应用某项节能减排技术的申请。
对节能减排技术强制苡玫纳昵肴嗣挥斜匾也不应当限制为有权处分该项技术的人。任何人,不管他是否有权处分该项节能减排技术,只要他的申请切实可行,能够有利于社会进步和维护公共利益,我们都应该采纳。
节能减排技术强制应用权实际上属于行政权,因此受理环保技术强制实施申请和执行申请的机关应当是行使行政权的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是国家行的政管理部门,有权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来维护公共利益。作为全国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成为受理申请的机关和执行申请的机关有如下有点:首先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强制应用节能减排技术,从而实现先进的节能减排技术能够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应用;其次国务院可以强制和命令下级行政机关应用某ń谀芗跖偶际醯挠τ茫从而保证了节能减排技术强制应用制度在任何企业和单位都能施行。
被申请强制应用节能减排技术的单位可以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其他组织
2.受理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立即聘请相关专家对被申请技术是否符合强制应用的条件进行论证和鉴定,并做出鉴定结论。
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由于知识上的不足,难以对被申请强制应用的节能减排技术是否符合强制应用的条件做出正确的判断,因此有必要组织相关专家对该环保技术进行分析和论证,并出具鉴定结论,由专家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的鉴定结论应当写明该节能减排技术被强制应用的具体领域和范围。
专家组在进行论证和鉴定时,应当听取拟被申请强制应用节能减排技术的企业和单位的意见,到现场进行实际地考察,听取一线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而意见,以确保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专家应当对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负责。
3.受理机关应当根据专家的鉴定结论做出是远愿媒谀芗跖偶际跚恐朴τ玫木龆āJ芾砘关也可以不经申请,主动做出强制应用节能减排技术的决定。
受理机关的决定应当与专家的鉴定结论相一致,不得违反专家的鉴定结论,除非能够证明该专家鉴定结论的结论是错误的。
4.申请人或被强制实施的企业、单位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有利于防止行政机关权力的滥用和对个人正当权利得到救济和保护。缺少权利和缺少救济办法是互为因果的。
5.由该项节能减排技术的使用人向该项技术的权利人按照市场价格支付合理的费用。
如果说国家强制实施环保技术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那么根据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原则,为了他人利益而做出贡献的人应当得到受益人的补偿,维护受益人利益的成本应由收益人承担,这样做符合市场经济的法则。只有对该节能减排技术的所有人支付合理的费用,才能调动他们继续进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从而继续对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减排技术强制应用法》(草案)
第一条:为了促进先进的先进的节能减排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更好的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任何人可以向国务院提出强制应用某项节能减排技术的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必要的材料以证明该项节能减排技术确实存在且具有先进性。
第三条:国务院牡痹诮拥缴昵牒笃呷漳谧龀鍪欠袷芾淼木龆ǎ并通知申请人。受理机关也可以不经申请,主动做出强制应用节能减排技术的决定。
第四条:申请人提供了必要的材料以证明该项节能减排技术确实存在且具有先进性的,应当受理。
第五条:节能减排技术强制应用的条件是:
1.与被申请单位所采用的节能减排技术相比.该技术更能够防治环境污染,节约资源。
2.与被申请单位所采用的节能减排技术相比,该技术更能够降低企业、单位的环保成本。
3.该环保技术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受理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立即聘请相关专家对被申请技术是否符合强制应用的条件进行论证和鉴定,并做出鉴定结论。
第七条:受理机关应当根据专家的鉴定结论做出是否对该节能减排技术强制应用的决定。
第八条:受理机关的决定应当与专家的鉴定结论相一致,不得违反专家的鉴定结论,除非能够证明该专家鉴定结论的结论是错误的。
第九条:.申请人或被强制实施的企业、单位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国务院做出强制应用该项技术的决定后,由呦罱谀芗跖偶际醯挠τ萌嗽谑日内向该项技术的权利人按照市场价格支付合理的费用。
第十一条:对拒不履行国务院决定的单位,国务院可以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等处罚。
第十二条:该法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结语
先进的节能减排技术是解决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之间的矛盾的关键,因为真正先进的节能减排技术既能够从根本上消除环境污染和节约自然资源,又能降低企业的环保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但由于种种原因,先进的节能减排技术却得不到推广和应用。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有义务对先进的节能减跫际跤枰郧恐朴τ谩
刘小伟
参考文献:
[1]邱秋.论环保产业的法律保护【J】.再生资源研究,2003,第4期:第8页
[2]V.奥斯特罗姆等编.王诚等译.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M】北t:商务印书馆,1992:第134页
[3]弗里德曼.李琼英.林欣(译).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第45页
[4]【日】大明茂男著.张京萍译.可持续经济发展的道路【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0:第51页
[5]【英】威廉,韦德.行政法【M】.徐冰,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475页
[6]《工业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