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把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科学分解到各地区,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负总责,特别提到不准对居民拉闸限电。这标志着我国能源战略已经从保供给为主,向控制能源消费总量转变。
“十二五”期间我国面对的能源供应压力日益增大,能源消费总量仍将保持着较高的增长速度。我国化石能源资源相对不足,人均占有量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其中相对清洁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匮乏,石油进口依存度已接近58%,天然气和煤炭的进口量也日益增大。
“十二五”期间,我国能源需求增长的总体趋势以及能源结构不会发生大的变化。对比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历程,我国虽然湍茉聪∪背潭取⒒肪晨占洹⒓际跛平等不同,但目前我国的许多经济发展问题,如高耗能、高排放、粗放式经济增长、重工化经济结构、能源效率低等,都是城市化、工业化经济发展阶段性的基本特征,符合发展的规律性。
这也决定,我国面临的碳减排压力将越来越大。政府承诺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达到15%左右,碳排放强度比2005年下降40%-45%。化石能源消费是碳排放的主要来源,其产生的碳排放量在全部碳排放量中的比重超过90%。以往我国采取的节能形式是以GDPI源强度为约束指标,这种做法虽然有利于支持经济增长,但对能源消费的约束力不够,地方政府可以同时把GDP和能源消费做大,来满足能源强度指标。因此,“十二五”期间,唯有在继续进行能源强度约束的同时,进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才能硬化节能减排考核。
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应是倒逼机制,因为现实中不可能无视短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将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将影响GDP增长速度、能源结构、能源价格、GDP产业结构,乃至耗能产业迁移。对某个省份的能源消费总量限定可能迫使这个省份的钢铁厂迁移到其他省份。
实现40亿吨标准煤的能源消费总量控制,除了将总量控制目标科学分解到各地区,政府认为还需要政策配套,包括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科技创新,完善水电、核电及可再生能源电价定价机制,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和煤电价格关系,完善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