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获得年度节能奖励项目的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节能技术服务单位最高奖励150万元。昨日,东莞市政府正式出台《东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记者留意到,对比2009年制定《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办法》新增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循环经济发展示范项目等奖励内容。并特别将年度节能量奖励项目的标准由200元/吨翻倍至400元/吨。
新增能源管理等项目奖励
《办法》规定,节能资金资助对象为东莞市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从事节能和循环经济工作的有关单位。
具体资助(奖励)范围包括:年度节能量奖励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清洁生产项目、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示范项目、节能先进奖励项目以及市政府决定资助的其他项目。
相对于此前的《暂行办法》,《办法》则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循环经济发展示范项目作了具体规定。
对合同能源管理项浚《办法》规定,奖励标准为400元/吨标准煤,最高奖励额150万元。
《办法》规定,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示范项目包括循环经济发展项目、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和水煤浆锅炉改造项目。其中,节能与循环考梅⒄故痉断钅孔罡咦手额150万元。水煤浆锅炉改造项目单个锅炉最高资助额150万元。
虚假申报3年内不得再申请
《办法》提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获评单位和项目在部门网站进行为期6个月的公开。受资助企业有申报材料不实、虚假申报等情形,相关企业和责任人将被列入不诚信企业“黑名单”,3年内不得申报相关资金资助。
《办法》规定,上年度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市重点用能单位、因违反有关财经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的单位节能资金不予资助。(来源 东莞时报)(编辑 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