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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内原则上不再新建配套尿素的合成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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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6-05 浏览数:4327 新闻来源:国家石油和化工网

工信部6月1日公开征求《合成氨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意见,截止日期为今年6月30日。《准入条件》规定,各合成氨主产省要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情况制定合成氨行业发展规划,原则E三年内不再新建配套尿素的合成氨装置。各类保护区内不得新建合成氨生产装置。新建项目必须建设在省(区、市)规划的化工园区或集聚区。同时,新建合成氨生产装置,单系列生产规模应不低于600吨/日(综合利用和联产项目除外)。以煤为原料配套尿素的新建合成氨装置应采用连续<化工艺。

《准入条件》特别强调,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合成氨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电力供应部门依法停止供电。合成氨建设项目应在投<十二个月内达到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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