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节约能源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报告提出,下一步,将根据节约能源法的要求和节能工作的需要,加快健全节约能源法配套法规,修订实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能效标识管理办法、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报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节约能源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报告提出,下一步,将根据节约能源法的要求和节能工作的需要,加快健全节约能源法配套法规,修订实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能效标识管理办法、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完善能评相关法规。
报告介绍,“十一五”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颁布实施了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公布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有关部门出台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节能法律保障大大加强。
报告介绍,“十一五”期间,我国制(修)订了27种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和44项用能产品强制性能效标准,发布了4项LED照明产品技术指南,制定实施了一大批节能管理通则和节能设计规范。下一步,将进一步扩大能耗限额标准和能效标准的覆盖范围,制(修)订铜及铜合金线材、稀土冶炼、海绵钛等重点耗能行业能耗限额标准及中小型异步电动机、稀土永磁电机、单端荧光灯、换气扇等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完善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制定机动车燃油消耗量限值标准。鼓励地方合实际依法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