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合同能源管理,指由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生产企业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其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整套节能服务,并从用能公司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
扶持政策吸引眼球
2010年4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0〕25号),积极推行以分享节能效益为基础,建立市场化的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机制。
在该文件提出的完善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措施中,最吸引眼球的是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前提下,对节能服务产业首次G确了多税种的扶持政策。
2010年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促进节G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规定: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在目前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尚未得到足够重视踅谀芊务产业还存在财税扶持政策少、融资困难及规模偏小、发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的情况下出台,无疑是重大利好。用足用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将带来节能服务企业、用能企业、国家多赢的局面。特别是节能服务企业,将会取得节能又节税的良好效果。
税收优惠有“门槛”
当然,要享受以上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如要享受增值税、营业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则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格式和内容,应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如要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那么在符合以上条件的同时,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中“节能减排技术改造”y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
(三)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y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
(四)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另外,节能服务公司要注茉谟胗媚芷笠捣⑸业务往来过程中,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如果在享受以上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还从事其他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应单独计算享受税收优惠项目的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艿ザ兰扑愕模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租用农民土地是否缴纳营业税?
问:本公司是一家矿山企业,因涉及矿山用地,需向山上周边村民征用土地并签订土地租用协议。请问与村民签订土地租用合同,是否按租金缴纳营业税?如果需要,缴纳义务方是农民还是本公司?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第三条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出租用于农业(含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生产的免征营<税;用于其他的或划分不清用途的,农民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缴纳营业税。
经营非农用其他氯化铵产品能否免税?
问:农业氯化铵属于化肥,是国家政策免税产品,而经营其他氯化铵(非农用)也能免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三条规定,化肥是指经化学和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化肥的范围包括化学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微量元素肥、其他肥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e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免征增值税。
因此,属于以上文件规定的化肥范围的氯化铵免煸鲋邓埃不属于化肥的其他氯化铵,不应免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