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篇之七:油气改革 稳步推进
纵观整个“十一五”期间,我国的油气行业改革,脚踏实地,扎实推进,各项体制改革、价格改革取得了明显实效,走出了一条基于本国国情实际、充分关注民生的可持续发展之路T
2010年1月,国家能源委员会成立,对确保稳定、安全、可持续的能T供应体系发挥了积极作用;2010年6月,新疆在全国率先进行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由过去的从量定额征收改为从价定率征收,惠及了南北疆各族群众,成为新疆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动力。
“十一五”的收官之年,国家加大了能源改革、能源安全保障的力度。
成品油定价市场化逐步推进
1994年1月,海南省在全国率先将公路养护费、道路通行费、过桥费和公路运输管理费“四费合一”,改为只征收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以此为标志,我国成品油价税费改革的探索已经走过了16年的艰难>程。2008年12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就《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09年伊始,我国开始正式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国内成品油价格实行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有控制地间接接轨,随后形成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使得石油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这是我国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经济体制改革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
新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既反映了国际石油市场的价格变化和企业的生产成本,又考虑到国内市场的供求关系;既反映了石油资源的稀缺程度,促进了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又兼顾到社会各方的承受能力,呈现出鲜明的市场化特征。自改革以来,国内石>价格与国际油价的联动性明显增强,油价基本理顺,流通领域充分竞争,市场化脚步坚定有力,油品供应得到保障,对国民经济平稳运行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依照现行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我国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实行的是“22个工作日+4%”的原则,至今已经进行了12次调价。根据测算,按照达到22个工作日且原油处于相对理想的前提下:当原油从80美元涨到83.2美元,涨幅达到4%,油价及时上调;但当原油从83.2美元跌回80美元,跌幅却不到4%,油价维持不变;当原油再从80美元涨到83.2美元,涨幅达到4%,油价上调……如此反复,国内成品油价格将出现涨多跌少的局面,甚至油价将被推至最高。鉴于国内成品油受到挛复杂的调价流程等因素影响,明显滞后于国际原油价格,致使与国际油价接轨的初衷并未完全实现。由此,成品油定价机制的调整也逐渐被提上日程。
当前,成品油定价机制调整的新方案已报国务院审批,据知情人士表示,调整方案维持成品油改革市场化的大方向未变,最大的变化是缩短了调整周期,此外,对操作手段也进行了微调。
资源品价格关系到国计民生,实现完全市场化将是一个艰难的历程,要基于中国国情,s筹全局,保证国内油气工业的健康发展,稳步推进我国的成品油价格体制改革。
天然气价格机制改革—走向深入
2010年5月31日,国家发I委下发《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将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每千立方米提高230元,同时,改进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即取消双轨制,扩大价格变动幅度范围,设定车用气与车用油的售价比。这是天然气定价机制市场化改革推行以来最重要的一步,是在为天然气价格机制出台铺路,预示着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已经进入实质性阶段。
天然气是稀缺资源,通过调高价格,可以切实提高其利用效率。此外,对于天然气出厂价,只规定上浮10%,不设下限,给了企业更大的自主空间,有利于行业竞争。
我国是天然气资源相对匮乏的国家,人均占有率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0%,而非常规天然气还正处在研究和起步阶段。2006年,我国成为天然气进口国之后,天然气的对外依存度逐年上升。据统计,2009年进口量达78亿立方米,对外依存度超过8%;2010年,天然气缺口达300亿立方米,对外依存度升至12.8%。预计,2015年,中国进口天然气将占天然气消费总量的30%;到2020年,我国天然气对外依存度将达到50%左右。随着进口天然气占比的上升,国产天然气价格最终将逐步与国际接轨。
合理的天然气价格模式应该是市场决定价格,市场化、强调资源稀缺性和促进节能减排,是改革努力的方向。中国石油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董秀成指出,将来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应该实现联动,即天然气出厂价格要和国内国际市场联动,和国际替代能源价格联动;实现上中下游价格联动;实现同地同价,即不同主干线输送进入城市管网的价格一致
天然气价格改革之艰难、之复杂,堪称能源产品价格改革之最。价格机制调整不会一步到位,需要不断调整。
管道保护相关机制渐趋完善
2010年6月,新中国油气工业发展60年以来的首部专属于本行业的法啤《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下称《管道保护法》)出台,且于10月1日施行。《管道保护法》首次从法律层面对输油气管道的规划与建设、运行中的保护、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关系的处理等作了规范,明确了政府、主管部门、相关部门、管道企业、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和义务,为我国输油气管道的安全保护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础。对于增强全社会的管道保护意识、加强和规范管道保护工作、维护能源安全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国油气管道初步形成了横跨东西、纵贯南北、覆盖全国的能源管网,管道保护工作异常艰巨,要凝聚各方力量,确保管道运行的长治久安。从企业到社会,从决策层到执行层,b要严格遵守《管道保护法》的各项规定,明确责任和义务,切实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参与《管道保护法》草拟制定的胡可明给出建议:一是重视管道保护法的宣传和贯彻,理顺管理协调和管道保护机制;二是依法办事,依法保护管道;三是根据法律规定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
油气管道是一种特殊的公共设施,管道的安全保护,还需要其它制度的配合。当>,国家能源局正在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管道发展规划与其它专项规划、建立管道沿线协调机制、落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海上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相关工作,明确细化职责。
民营油企的身份突破
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较之2005年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x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非公经济36条),“新36条”针对民间资本、民营企业,范围缩小;划清了政府和市场、国有企业和民间资本以及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的边界,受到各方关注。
“新36条”中提出,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T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
对于企业来说,参与国家垄断性产业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会遭遇一些现实问题。首先,操作性问题。201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通知,将“新36条”分工至各个部委,明确了40项工作任务,每一项具体任务都有专门的部门负责。但是,哪一级政府部门负责与民企对接、怎样有针对性地帮助民企进入这些行业,尚不明确。其次,如果政府从实际行动上鼓励民营资本介入国家海洋石油资源,涉及到修改海洋石油开采的相关规定,牵涉到发改委、海洋局、外交部等多个部门的协调,仍是难题。
全国工商联石油业商会建议,应培育多元化的石油市场主体,建立公平的市场准入制度,营造竞争性的市场环境,推动民营石油石化企业进入石油上中O游各领域,建立以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等国有公司为主,国内民营中小石油石化企业及外资石油企业积极参与的市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