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化工节能技术协会。
英文名称:China Chemical Energy Conservation Technology Association(缩写CCECT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化工、石化、石油生产企业以及为其提供节能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科研、设计、教育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面向基层,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正当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推动我国化工、石化、石油企业节能技术进步,促进我国化工、石化、石油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开展有利于提高我国化工、石化、石油节能技术和管理水平,有利于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各项活动。
(二)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全国化工、石化、石油节能工作动态,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发展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三)组织化工、石化、石油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工作,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鉴定工作。
(四)收集国内外化工、石化、石油节能信息,开展技术咨询服务,组织各种形式的技术交流、信息发布、产品展示和技贸洽谈等活动。
(五)组织国内外化工、石化、石油节能技术的培训教育,提高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的素质,参与化工、石化、石油节能管理从业人员的资质评定工作。
(六)组织国内外化工、石化、石油节能技术交流,促进国内外技术经济合作。
(七)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化工、石化、石油行业的能源计量、能源审计、节能监测、产品能耗限额制定等方面的工作,收集、加工石油和化学工业能源消费量及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情况。
(八)总结、交流经验,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节能先进单位和个人。
(九)编辑、出版、发行协会会刊,办好协会网站。
(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化工、石化、石油企事业单位,有关节能产品生产单位,为化工、石化、石油企业节能工作服务的单位,可申请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五)从事化工、石化、石油节能工作的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单位会员要在申请表格上加盖公章,个人会员要在申请表格上签名);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或优惠得到协会开发的技术成果、技术服务、专题咨询等;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之间人人平等;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不得损害本协会声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协会开展表彰、奖励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3年6月27日第五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